《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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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2月27日电 (记者 刘鹏)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7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对即将施行的《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简称《规定》)进行解读。据介绍,河南此次立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概念和内涵,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例。

《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3月1日起施行

在当日吹风会上,河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李艳对立法背景进行介绍说,多年来,河南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不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此外,近年来,河南省相继印发了《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若干制度》等系列文件,全省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已经健全完善,鉴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是广大生产经营单位,需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明确,基于以上原因,《规定》被纳入2024年河南省政府立法计划。

李艳介绍,此次立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点履行的相关职责,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予以明晰,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可行性、操作性。

针对此次立法的特点,河南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介绍,立法第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确保安全生产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责任,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保障责任,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李大可介绍,通过明晰概念和内涵,让生产经营单位清醒认识到自身应当履行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为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明确的法治指引,这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例。

此外,立法还结合河南省实际针对火灾类事故,明确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及内容;针对中毒窒息类事故,细化了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针对爆炸类事故,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相应考核机制落实情况安全检查”等10项内容;针对坍塌类事故,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另外,《规定》还针对交通工具相撞类事故强化了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特殊场所管理者的安全管理职责等。

据通报,《规定》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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